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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426号
2003-07-08

增值税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者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见附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

1 .茴油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426号)

2 .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

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

3 .挂面

自2008年12月8日起,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7号)

4 .核桃油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5号)

5 .人工合成牛胚胎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

6 .橄榄油

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44号)

7 .干姜、姜黄

干姜、姜黄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干姜是将生姜经清洗、刨皮、切片、烘烤、晾晒、熏硫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姜黄包括生姜黄,以及将生姜黄经去泥、清洗、蒸煮、晾晒、烤干、打磨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

8 .花椒油

花椒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

  1. 杏仁油、葡萄籽油

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

10 .巴氏杀菌乳和灭菌乳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11 .玉米胚芽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玉米胚芽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初级农产品的范围,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12 .动物骨粒

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动物骨粒是指将动物骨经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的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骨粒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

13 .部分农林产品

(1)毛茶油。

毛茶油系茶油籽经简单加工后的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者自产的毛茶油,可按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政策抵扣进项税额。

(2)谷壳。

谷壳是在稻谷加工大米过程中形成的剥离物,其物理性未改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谷壳可按农业产品适用的增值税政策抵扣进项税额。

  1. 粮食及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1 .粮食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2 .食用植物油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

  1. 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注:《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录)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1. 未经加工的天然水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四)制种企业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七)农业服务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十)其他

  1.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 烟叶税收购金额..

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即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十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0号)

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简称价外补贴),属于农产品买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七条中“价款”的一部分。

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1号)

  1. 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要按照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的要求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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